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要重点考虑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以及不同类别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例如方法标准与产品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因此,制定标准要统筹布局、分工协作,实现标准应用的最佳效果。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规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技术委员会是标准的生产车间。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以保证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尽可能体现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技术委员会在编制标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各相关利益方协调一致的原则,在技术审查中对标准中技术内容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推荐性标准是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因此,由利益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推荐性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此,本法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存在差异,强制性标准不仅具有标准属性,还具有“技术法规”的属性,体现政府意志。 本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但由于强制性标准制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