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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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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最全释义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规定。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以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加强标准与科技互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安全性,以保障产品的安全为根本前提。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增强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产品的通用性越强,其使用范围就越广,使用效率越高,以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的技术指标要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和生态效益。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的技术内容既要有一定先进性,又要具备可行性,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标准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促进贸易发展,但利用不当也会阻碍贸易。要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市场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军民融合的规定。

标准化是军民融合的重要技术基础。目前,民用标准和军用标准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相互独立,两套标准自成体系。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要求,标准化军民融合涵盖军用与民用标准的融合、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融合、标准检测认证资源融合、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的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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