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违反强制性标准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由负责查处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在其他系统公示违法信息的需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三、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如果危害较大,应当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有多个罪名直接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