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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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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最全释义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依法编号是制定标准的社会团体和企业需要遵循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企业在标准制定活动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编号主要是指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不进行编号;二是编号不符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规则。

社会团体或企业未依法对各自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的编号。对于被撤销编号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不能继续在各项活动中使用。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被撤销编号的,还应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违法情况向社会公示。违法信息的公示有助于向社会公众发出警示信息,避免相关单位和个人被错误的标准编号所误导。

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是指本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履行监督管理职权部门工作的人员,包括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本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是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玩忽职守”主要是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其中,不履行职责义务,是指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拒绝履行或者放弃职守 。“徇私舞弊”,是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谋取个人私利或者私情而违背职责的行为。

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处分,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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